【事項名稱】
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資料報告
【申請條件】
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企業根據企業類型分別適用清單管理方式和轉請核查方式。采用清單管理方式的企業需要在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向省級發展改革委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交申請并報送佐證資料,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留存備查資料;采用轉請核查方式的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關于享受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所列附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留存備查資料。
【設定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
3.《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條件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辦理材料】
1.適用于轉請核查方式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留存備查資料:
2.適用于轉請核查方式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留存備查資料:
3.適用于轉請核查方式的集成電路材料企業留存備查資料:
4.適用于轉請核查方式的集成電路裝備、關鍵零部件企業留存備查資料:
5.適用于轉請核查方式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留存備查資料:
6.適用于轉請核查方式的軟件企業留存備查資料: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007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進行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資料報告后,還應將提交資料的留存件留存備查,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3.在適用于轉請核查方式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后,稅務部門將納稅人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不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3)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4)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5)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6)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7)2020 年1 月1 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8)2020 年1 月1 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2020 年1 月1 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0)2020 年1 月1 日起,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 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 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 年。
(11)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5.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3)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4)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2020 年1 月1 日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2020 年1 月1 日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其他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 年(含2017 年)前實現獲利的, 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 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 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2)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在2020 年1月1 日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軟件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3)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4)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在2020 年1 月1 日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在2020 年1 月1 日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8.其他注意事項:
(1)符合原有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政策條件且在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企業或項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同時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號,以下簡稱“45 號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可按45 號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45 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
(2)符合原有集成電路企業、項目和軟件企業政策條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 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3)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按照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4)享受優惠辦理方式
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企業根據企業類型分別適用清單管理方式和轉請核查方式。
a.適用清單管理方式的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關于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以下簡稱“413號文件”)規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
b.適用于轉請核查方式的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除上述適用清單管理方式以外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規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集成電路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軟件企業。
(5)享受優惠辦理程序和時間
a.采用清單管理方式企業的申請時間。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原則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報系統(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請(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審計,可先提交未經審計的企業會計報告,并于4月16日后10個工作日內,在信息填報系統中補充提交經審計的企業會計報告)。
b.采用轉請核查方式企業的辦理時間。適用轉請核查方式的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留存備查資料。省級稅務部門每年分兩批轉請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核查,第一批轉請核查企業名單和留存備查資料于3月20日前將提交給核查部門,第二批轉請核查企業名單和留存備查資料于6月20日前提交給核查部門。
(6)享受優惠相關資料
a.采用清單管理方式企業需要提交的佐證材料。佐證材料明細及要求詳見413號文件附件。
b.采用轉請核查方式企業需要提交的留存備查資料。采用轉請核查方式企業對照國家文件相關規定自行判斷所屬企業類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應留存備查資料(留存備查資料明細詳見《關于享受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蘇財稅〔2021〕13號附件)。相關紙質材料,一式2份,1份膠裝裝訂(提交報送),1份活頁裝訂(留存備查)。相關電子文檔(《申請表》和附件表格等),以數據光盤形式報送1份。
(7)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可通過江蘇省財政廳門戶網站(www.jscz.gov.cn)“政府信息公開”的“政策發布”板塊或江蘇省稅務局門戶網站(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匯繳一站通”板塊下載相關附件。
(8)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如無法準確判斷能否享受優惠政策的,應提前提交留存備查資料,納入稅務部門第一批轉請核查名單。如經核查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稅款,不涉及滯納金。
(9)省稅務局根據省發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廳的核查情況,將2個批次的核查結果在省稅務局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核查不通過的企業,由稅務機關及時通知企業。企業如對公示結果有異議,應在公示期內向省級稅務機關提出,由稅務機關轉請核查單位復核。
(10)適用清單管理方式的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清單印發前,企業可依據稅務有關管理規定,先行按照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享受相關國內稅收優惠政策。清單印發后,如企業未被列入清單,應按規定補繳已享受優惠的企業所得稅款。申請享受《國務院關于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條,以及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關稅優惠政策的,可于匯算清繳結束前,從信息填報系統中查詢是否列入清單。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條優惠政策的,由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告知相關企業。
9.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